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幢**室。因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陈某某入伍服役至今。2016年8月1日,陈某某与段某某在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3月,段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结识,后段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相约游玩等方式对张某某展开追求。2017年4月22日起,张某某与段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以男女朋友名义租房同居。2017年5月,张某某发现段某某已婚,段某某欺骗张某某称夫妻感情不和已在办理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2017年11月,段某某告知张某某他的妻子为现役军人,后张某某继续与其同居。2017年12月25日起,张某某与段某某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继续租房同居,直至2019年2月二人分手,结束同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部队证明、士兵证、结婚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段某某本身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张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张某某一方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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