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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沈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本县福应街道*无审批手续、有毒为由,多次到*危化项目处理工地以拦路、放石头封路、辱骂及言语威胁的方式进行阻工,对施工顺利进行造成影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害方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浙江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通知等书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查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被害方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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