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镇**村,住青岛市**区**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5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2019年12月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3月16日、6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三门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 年,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承包经营**镇金洞岔五中段坑口(又名金洞岔税务五坑,以下简称税务五坑)期间,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承包的**镇长安岔1390 坑口出矿情况,于是二人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组织工人定向掘进。4月10日前后,陈某某、袁某某的工队掘进至1390 坑口空采区,然后调整掘进方向,又于4 月23日前后在2500 米处的下山沿脉巷道上再次与1390 坑口打透。2010 年4 月25 日,宋某某、陈某某等人合谋组织20 余人持械进入1390 坑口,对工人及护矿人员进行殴打、驱赶,致使唐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封堵巷道并安排人在此值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宋某某、黄某某教唆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包庇黄、宋二人,致使黄、宋二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门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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