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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窝藏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区**镇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充侦查后重报,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区**小区抓获网上逃犯赵某某时发现:自2019年6月份以来,张某某明知赵某某是公安机关抓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仍为赵某某提供吃住,帮助赵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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