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窝藏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窝藏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省公安厅将南某某团伙系列犯罪案件指定绥化市公安局管辖,绥化市公安局在收网行动时,李某甲逃跑。2020年12月19日,李某甲给任某某打电话,任某某开车将李某甲接到任某某家中躲藏,李某甲在任某某家要离开时,任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将家中的衣服和帽子送予李某甲穿,任某某将李某甲送到其朋友李某乙空闲的房子藏匿,致使李某甲躲过公安机关抓捕。
本院认为,张某某主观上虽然知道李某甲是逃犯,但客观上没有为李某甲提供资金、处所,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证言,仅是向李某甲提供了一件棉大衣和帽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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