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牛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牛某乙、马某某、田某某、纪某某、牛某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8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犯罪嫌疑人牛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陈某乙、徐某某、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牛某乙、马某某、田某某、纪某某、牛某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4日、3月2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6日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牛某甲、陈某甲夫妇二人畏罪潜逃至济南市,6月27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纪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从青州市驾车到济南市帮助牛某甲隐匿车辆、提供手机;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安排司机开车将犯罪嫌疑人牛某甲、陈某甲送往济南**新城其住所藏匿,并于次日下午3时许,开车将犯罪嫌疑人牛某甲、陈某甲送至济南市**附近与犯罪嫌疑人牛某乙汇合,后犯罪嫌疑人牛某乙带其二人潜逃;6月28日,犯罪嫌疑人牛某丙在明知其兄牛某甲系公安机关抓捕人员的情况下,受其父犯罪嫌疑人牛某乙的指使,为牛某甲提供交通工具迈瑞宝轿车(鲁******)一辆用于潜逃使用;当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受犯罪嫌疑人牛某乙的指使,开车将牛某甲、陈某甲送往邹平,并且将自己的手机借与牛某甲用于对外联系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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