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住阳泉市矿区**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我院决定,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将高某丁列为涉黑案件的逃犯进行追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高某丁的母亲,明知高某丁是犯罪的人,在高某丁藏匿期间,多次看望高某丁并为其提供生活用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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