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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三人抢劫一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盐场海鲜街“客来居”旅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委**组)。2015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张某甲、赵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晚,在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的拉斯维加歌厅喝酒,大约零时许,赵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了争执并动手厮打,被张某某拉开后二人离开。张某某怕二人继续纠结此事,便又到歌厅附近寻找二人,在抚顺市望花大街16号宾馆门前的马路上,发现二人正在厮打,且赵某某手拿甩棍,遂上前劝解,三人纠缠在一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张某丙(均不起诉)在附近的抚顺市望花区明记鲜肉锅烙(现改为石磨豆花香)饭店喝完酒,张某丙先出饭店后,看见张某某等人正在纠缠厮打,便过去劝架被拒,后心生不满,将此事告诉了后走出饭店的王某某、刘某某,并问王某某“有人骂我,还拿甩棍,怎么办?”王某某回答“揍他”。王某某在张某丁的车后备箱内取一把砍刀,三人奔向张某甲等人方向,并质问已上到自己车上的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让李某某赶紧走,李某某遂驾车离开现场。三人又奔向赵某某,张某甲以为王某某等人系李某某找来的朋友要报复赵某某,遂上前拦住王某某等人,此时刘某某将赵某某手中甩棍抢下来,张某某让赵某某赶紧离开,赵某某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王某某持砍刀架在张某甲的肩上予以恐吓,张某某拿电话要给李某某打电话,被王某某抢下,在张某某表示不打电话后,王某某将电话还给张某某,刀仍架在张某某肩上,刘某某持甩棍、张某丙在张某甲两侧进行言语辱骂恐吓,张某甲认为王某某等人是李某某找来的人,便从钱包内拿出500元,让三人拿去买烟、吃饭以了结此事,刘某某见状辱骂张某甲:“我们没见过钱啊,打发要饭的哪。”,张某甲以为嫌钱少,便又将钱包内1000余元全部拿出并说“这回该够了吧”,王某某将钱接下来后,张某某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赃款被三人挥霍。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经排查可疑车辆时被抓获,主动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且积极表达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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