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870925,汉族,初中文化,**TV**,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审查未批准逮捕,同日被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4时许,在新抚区西一街**粥店内与被害人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赵某某、吴某某三人对冯某某拳打脚踢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冯某某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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