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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在兰山区白沙埠镇**村“**”KTV内酒后滋事,将白某某、秦某某打致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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