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4231977********,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址衡山县**镇**花园,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原衡山二建公司资产于2009年分两部分公开拍卖。其中公司资质及办公大楼由张某某拍卖受让,仓库及土地由衡山县远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罗某某拍卖受让。2010年6月8日前办好了过户及移交手续,权属清晰。二个买受人在经营和开发中就地界及权属发生争议,开云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底牵头两个买受人和家属宿舍的户主在景兴花苑监理部召开协调会,明确了权属,下了协调结论:家属楼、办公楼的屋檐滴水以外的后院与买受人远景公司的红线交界处为公共用地,产权属于开云镇人民政府,其余三方只有使用权,并在红线图上签写了“公共用地”的字样和加盖了开云镇人民政府公章。2011年罗某某开发的景兴花园动工后,张某某指使杨某某(刑拘在逃)、戴某甲已逮捕)等人多次到工地阻工。罗某某公司于5月初将二建公司内的围墙进行了拆除后,张某某对此有意见,不想让景兴花园共用公共用地。2012年5月3日晚,杨某某、戴某甲代表张某某跟罗某某、何某某、谷某某在坪山茶楼谈判,杨某某提出要150万,而罗某某只同意给10万元。2012年5月5日,因要求未得到满足,张某某便喊人在共用地上砌围墙,与远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罗某某发生矛盾。5月6日上午,罗某某的司机成某某上前要求工人不要砌围墙时被张某某打了一个耳光,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时,张某某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又打了罗某某一个耳光。随后张某某安排杨某某喊人帮忙看管景兴花园工地的围墙,防止罗某某一方来阻止砌围墙。杨某某便喊了文某某、戴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已判)、肖某某(已判)、戴某乙(外号癫狗子,已死)、彭某某、李某某(已判)、刘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外号牛胖子,已死)等人来看守,并在商务宾馆开房(305、306)休息。5月7日,下午2时50分许,何某某让司机刘某丙刘某某接朋友李某某、唐某某到工地,刘某乙刘某某便打电话给杨某某讲有人阻工。杨某某以为何某某等人是来阻工,便纠集文某某、戴某甲、戴某乙与陈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已判)、刘某甲刘某甲等人从工地旁的衡山商务宾馆冲下来,在开云镇青云街景兴花园工地入口处,遇到何某某等人,何某某见状躲开了。杨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李某某 、文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刘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乙、彭某某等人围住唐某某、刘某丙刘某丙、李某某拳打脚踢,并从地上拾起铲子、砖头、玻璃对唐某某、刘某丙、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三人受轻微伤,杨某某在打斗中也受轻伤。
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电话向衡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次日,张某某主动到衡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山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安排、授意杨某某等人打架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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