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新泰市****职工,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小名“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又名“王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街**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万某某、万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6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7日,新泰市公安局向我院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郭某某认为其妻安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加上家庭矛盾两人遂离婚,离婚后,安某某为了孩子还和郭某某住在一起,后在外租房,但郭某某仍希望与安某某复婚,并多次到****等地辱骂、殴打张某某。2016年10月20日14时许,郭某某与李某某等在牛某某家吃完饭后,郭某某持菜刀到***找张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随后赶到,郭某某到***张某某办公室未找到张某某,遂在办公区域进行辱骂,并将张某某放置在院内车辆的两个轮胎扎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又约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万某某、万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到达****与郭某某、牛某某等人发生语言冲突,并持砍刀、棒球棍等将李某某、牛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牛某某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7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万某某、万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牛某某共计64000元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该案的起因系郭某某认为张某某与其前妻安某某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由此引发矛盾,应认定为婚恋纠纷,且被害人郭某某方故意引发该案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万某某、万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万某某、万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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