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园*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 2019年1月22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途经宝安区**街道**岗路和**路路口时,张某乙走到新铺设待硬化的水泥路面上,现场施工人员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大声劝阻。范某某见状故意跳上新铺设待硬化的水泥路面上踩踏,双方发生冲突相互推搡。而后张某甲突然持手中的砖头拍向对方,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袁某某持木棍、铁锹与被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持砖头互相殴打,后有人劝架双方停止打斗。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群众报案后立刻赶往现场,将涉案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范某某为轻伤二级,张某甲、张某乙均为轻微伤;徐某丙、徐某甲均为轻微伤,徐某乙、袁某某均未达轻微伤。2019年1月17日,双方相互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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