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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罪)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住灵丘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9年4月1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盂县**石材厂,2004年6月注册成立,厂址位于盂县**村。2019年4月13日,石材厂生产矿长曹某甲,驾驶工程车装载6袋硫磺、木炭等物品,在运往石材厂过程中被举报查获。侦查机关对曹某甲所驾驶工程车上的(印有神华化工硫磺字样)5袋(210公斤)物品、半袋黑色、黄色混合粉末(8公斤)及木炭25袋(重量不详)予以扣押。次日凌晨1时许,在西潘派出所门口霍某某、杨某某将工程车上的3袋(印有神华化工硫磺字样)物品拉走,途中被民警发现追回。

本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有犯罪事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移送扣押物品退回盂县公安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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