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共和县中医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西宁市**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家园,联系电话139974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区**号楼,联系电话1364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6********,藏族,大学本科文化,共和县卫生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共和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973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41991********,藏族,大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0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4********,藏族,高中文化,共和县供电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10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41994********,藏族,大专文化,共和县**镇卫生院护理。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小区**单元**楼,联系电话1329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85********,汉族,专科毕业,共和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94688****。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村*8社**号,联系电话1820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住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路,联系电话1520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2********,藏族,中专文化,护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99744606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54********,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共和县**镇**社**号,联系电话138971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栋**室,联系电话173514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5********,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79700****。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8********,汉族,专科毕业,海南州**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路**酒店院内,联系电话131197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5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5********,藏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村,联系电话1389754****。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18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9月6日、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共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8 月至2015 年1月期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29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 “挂空床”54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588556. 85元。
2011 年8月至2015 年1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22 张、收集城镇居民医保卡1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59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347431. 33元。
2011 年8 月至2015 年1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15 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52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306725. 01元。
2011 年8 月至2015年1月期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29 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54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470235. 28 元。
2011 年8 月至2015 年1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俄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29张、收集新农合医保卡1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50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367708. 18 元。
2011年8 月至2015 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11 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19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88394. 28 元。
2011年8 月至2015 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收集他人新农合医保卡16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47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21795. 24元。
2011年8 月至2015 年1 月,被不起诉人索某某通过收集他人新农合医保卡13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48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31700. 31 元。
2011 年8月至2015年1 月.被不起诉人拉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医保卡5张、收集新农合医保卡2 张、收集城镇居民医保卡1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19人次,套取国家资金89558. 8元。
2011年8 月至2015 年1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通过收集他人新农合医保卡44 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47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523282. 99 元。
2011 年8 月至2015年1 月期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4 张、新农合医保卡3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20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26753. 44 元。
2011 年8月至2015 年1 月期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4 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22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54919. 43 元。
2011 年8 月至2015年1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7 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11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24530. 04 元。
2011年8月至2015 年1 月期问,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7张、城镇居民医保卡5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14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60712. 87元。
2011 年8 月至2015年1 月期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9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9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68555. 49元。
2011 年8月至2015 年1 月期问,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将自己的城镇职工医保卡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8 人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52452. 96 元。
2011年8月至2015年l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8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10次,套取国家医保资金65536. 19元。
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问,被不起诉人公某某通过收集他人城镇职工医保卡2张、新农合医保卡10张给罪犯郑某某、翁某某两人,随后在共和县**镇**医院“挂空床”44人次,共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34106. 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共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18名被不起诉人主观上与共和县**医院院长郑某某、翁某某合谋、达成犯意联络的证据不足,其次18名被不起诉人直接参与套取国家医保金的行为的证据不足,即客观行为方面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等18人不起诉。
依法追缴的公某某3900元,张某某113711.12元、赵某某18638.43元、何某某10058.15元、李某甲15198.3元、岳某某36511.1元、拉某某7887.06元、沈某某4500元、周某某13969.8元、陈某某3150元、安某某4900元、谭某某2467.8元、索某某4700元已由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李某乙12000元,由我院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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