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工友高某某相约到丰南区一村庄沙河坝村附近打鸟。后二人各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来到一村庄附近河坝树林,分别用自带的弹弓在杨树林中打鸟。张某某狩猎麻雀46只,高某某狩猎麻雀54只、喜鹊1只、戴胜1只、白头鹎1只,共57只。二人分别用塑料袋装好狩猎的野生鸟挂在自己摩托车手把上后,发现民警巡楼车辆后二人关闭头灯,将摩托车和野生鸟遗弃,离开现场。2019年9月11日二人自动来钱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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