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白色荣威SUV(车牌号码:鲁******)途经莱西市**镇**村东张某家门前,为满足张某某的小女儿对小狗的喜好,将张某门前饲养的法国斗牛犬(白色)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斗牛犬价值2800元人民币。报案后当日公安机关找到了王某某、张某某,当晚将被盗的小狗发还张某。张某表示谅解,并书面要求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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