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51********,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某某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我院报请管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夏津县法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长期信奉全能神邪教组织。2019年4月初,张某某经全能神组织安排搬到德州市运河开发区**村租住,为全能神成员聚会提供据点及负责在全能神事物线看护、保管衣物、书刊、TF卡等物品。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处扣押《神的交通》等宣传资料61册、内存卡7个。经德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上述物品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刊物和邪教移动存储介质。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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