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山东省**市**区,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其供述在淄博**庄分店帮助李某某管理分店,对其下线情况如何形成并不知情,且其供述没有获利,因案卷中无李某某的材料,其是否是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员的情况不明。其在平邑分店只是短暂帮忙,所起作用不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