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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投资管理公司法人,户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本案中另一嫌疑人岳某某的妻子。自2018年起,张某某向岳某某所经营的“**”以及“**”(又名**)提供平台对外出售的货物,从中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同时,张某某以个人名义租赁**服务器以供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等手机APP的上线运营,并且在“**”的运营公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内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明知公司系传销模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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