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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6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于2018年6月份,由王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并缴纳了入会费用50300元,成为王某某的下线。2019年2月27日,张某某以能给谢某某安排工作为由将其骗至青岛市黄岛区,想将其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并于当日建立了“张某某新人财富群”微信群用于发展下线。谢某某到达青岛后,张某某安排谢某某住在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的住处,并邀请郑某某给谢某某做饭,郑某某在做饭期间给谢某某讲述“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如何赚取800万等传销内容。后张某某先后带谢某某到黄岛区**小区、**小区听传销课。2019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郑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子内听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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