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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7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014年到长沙市加入传销组织,后达到老总级别,期间被张某某任命为传销组织中的申购总管,负责给新人办理申购手续。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到了三级三十人,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组织者、领导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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