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街**队宿舍**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邀约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人先后到成都国酷(美酷)集团公司联系办理开设眉山市彭山区国酷美乐商贸有限公司门店事宜,并于2019年4月16日在彭山注册成立彭山区国酷美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由陈某甲担任法人负责公司整体日常管理,潘某某责公司财务管理,陈某乙负责公司监理,李某某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张某某负责公司招商管理,马某某负责公司培训,刘某某负责彭山国酷门店管理。
该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在眉山市彭山区**路**号开始营业,以办理基础会员享受购买商品一定折扣为诱导,大量吸收基础会员产生对上层的对碰奖励,再向基础会员宣传投资入股获得权益份额会员后可在国酷集团公司“Mike众创”平台买卖权益份额,推荐一人成为权益份额会员,还可获得投资额度的10%现金奖励和下层所有会员的3%至8%的对碰奖励,逐步形成“金字塔”形利益链条。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国酷集团公司“MiKe”众创平台中使用的ID15742,下线层数47;直接推荐ID数:6,下线总ID数231;提现总金额:3672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下线层数41;直接推荐ID数:7,下线总ID数153;提现总金额:2056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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