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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间在罗源县滨海新城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担任过大总管职务并履行相应职能,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重要作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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