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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检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贵州七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裁(主管营销事业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组,现住贵州省********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9月加入贵州七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明知公司实施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领取固定工资,于2018年1月10日任公司网络事业部副总经理,于2018年3月5日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办成员,主管营销事业部,负责公司商城的管理工作,包括商城产品上架、进货,与第三方洽谈商品进驻商城,参与购买发放给会员的物资、协调解决会员提现遇到的问题、送人民币20万元去找人处理公司被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封一事。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给公司用于向会员收款、提现打款。其在传销活动中的日常管理工作,促进了传销组织的扩大。

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加入公司后,公司发展会员54层13627人,累计后台充值147770519.4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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