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工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已起诉)于2017年6月27日注册成立山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路**街**号楼**号,该公司以推销红酒的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红酒成为会员,通过会员发展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奖励的依据,吸引他人投资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调取的后台数据分析,该公司注册会员点位共3519个,层级超过三级,总充值金额53940918.6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发展层级三级以上,下线人员达844人,获利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传销组织中是否有具有组织、领导作用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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