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11年初到南宁市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后高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人员,随着下线人数的不断增多,张某某在传销体系中达到老总级别,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对组织的发展起关键作用。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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