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2********,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市**街道**路**号,现住邵东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通过莫某得知网络平台ude利差产品,她发现此产品是赚钱的好机会,就下载了ude网络平台,4月中旬张某某利用自己以及家人的名字购买了三份ude利差产品,正式进入了一个群主叫“东某”的森林风传销微信群,并利用自己在**路**建材城经营的**地板门面店进行传销活动,在邵东市内共计招纳中老年人下线60余人,发展组织达到三级,获利1.3万余元。2018年5月初,因为群主“东某”将森林风传销微信群平台关闭,传销活动解散。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明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达到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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