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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3********,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租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坊村**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陈某甲、金某某(该二人已被起诉)于2012年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成立北京**(有限合伙),租赁服务器架设**网站,招募技术人员陈某乙(已被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财务主管侯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市场部负责人刘某某、王某某(该二人已被起诉),在邵阳市发展骨干人员曾某某(已被起诉),以推广国家三同工程为噱头,以网上商城为幌子,以线上组建微信群、线下组织培训会等方式宣传**虚拟数字经济**金会千百倍增值,通过**签约平台发展*商。制定以直推奖励18%(2019年底改为17.5%),层级奖励为直推奖励的41%,依此类推的高额返利为诱饵的奖励机制,并每十天结算*商充值金额的10%-15%发放给市场部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提成奖励,通过*商签约中心系统的专享码组成高达55层的层级,在全国各地发展*商五万余人,采取拉人头、缴纳代理费的模式,自2018年10月份以来,共骗取*商钱财非法获利2.9亿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系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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