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1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6月1日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5月,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加入任某某(另案处理)任职大总管的“1040连锁工程”传销组织,并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任职任某某家庭总管,负责组织传销人员学习等事宜。承担了3级30人以上的传销人员管理、协调职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张某某承担管理职责时,其所在家庭人数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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