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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宁安**委**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村委**村**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5月12日至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蔚某某于2019年7月份在山东青岛结识一名“五”姓韩国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帮助“五”姓韩国籍男子从山东青岛运送朝鲜籍人员到云南昆明,在云南境内偷渡出境到老挝。卫某某于2015年经韩国籍男子李某某(身份信息不详)介绍认识“金”姓韩国籍男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帮助“金”姓韩国籍男子从云南昆明运送朝鲜籍人员到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中老边境一线非法便道偷渡出境到老挝。为使所运送的朝鲜籍人员能顺利抵达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中老边境一线,沿途绕关避卡,逃避检查,卫某某安排其于2018年认识的长期在云南昆明**从事“黑车”客运活动的白某甲,让其安排人员及车辆将朝鲜籍人员从云南昆明运送至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中老边境一线,再安排绰号为“小伙伙”(身份信息不详)的男子将朝鲜籍人员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中老边境一线非法便道运送偷渡出境到老挝。

2019年9月初,“金”姓韩国籍男子联系卫某某,让其准备接应即将达到云南昆明的7名朝鲜籍人员(6名成年人、1名婴儿)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中老边境一线非法便道偷渡出境到老挝,卫某某随即通知白某甲做好准备在云南昆明接应7名朝鲜籍人员,后将人运送至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中老边境一线非法便道偷渡出境到老挝。白某甲安排何某某做好准备接人前往西双版纳。

2019年9月5日,蔚某某在“五”姓韩国籍男子的电话指使下,于当日19时许,驾驶车牌照为鲁******的轿车从青岛城阳区政府附近将7名朝鲜籍人员运送回其住处住宿,并向该7名朝鲜籍人员收取每天300元人民币的食宿费用。9月8日,蔚某某为逃避车站对乘车人员身份信息核查,通过联系客车司机私下购票的方式,购买了7张从山东青岛到云南昆明的客车票,带领7名朝鲜籍人员一同乘坐车牌照为云******客车前往云南昆明。9月10日14时许,蔚某某一行人到达云南昆明北部汽车客运站,何某某在白某甲的安排下,驾驶车牌照为浙******的商务车前往北部汽车客运站,从蔚某某手上接到7名朝鲜籍人员,并将该7名朝鲜籍人员运送至昆明西山区凤凰御景小区,安排入住西山区御景精品公寓。蔚某某于当日乘坐航班号为JD5574飞机从云南昆明飞回山东青岛。

9月12日4时许,白某甲在卫某某的指使下,安排张某某驾驶车牌照为浙******的商务车将7名朝鲜籍人员从云南昆明西山区御景精品公寓运送至景洪交由卫某某。当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车牌照为浙******的商务车将7名朝鲜籍人员运送至景洪市大渡岗乡时,为逃避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的检查,从景洪市大渡岗乡收费站出高速,沿小路绕过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前往景洪。张某某在小路看到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民警设卡堵截,便驾车岔道到**乡**队,将7名朝鲜籍人员放下车后独自驾车离开。该7名朝鲜籍人员下车后就近到赵某甲、姚某某家中,借机进门后拒不离开,并支付赵某甲500元人民币请求赵某甲收留住宿一晚,期间,借用赵某甲及姚某某的手机多次联系“金”姓韩国籍男子和蔚某某、张某某,后“金”姓韩国籍男子安排卫某某前往接应。

卫某某于9月13日驾驶车牌照为云******的越野车前往大渡岗寻找7名朝鲜籍人员。在卫某某前往大渡岗期间,7名朝鲜籍人员因形迹可疑,引起大渡岗龙圆茶场三队居民白某乙警觉,将此事反映给三队队长赵某乙。9月13日10时许,赵某乙向在**查缉的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民警报警,并带领民警在姚某某家附近将7名朝鲜籍人员抓获。当日13时许,卫某某在大渡岗被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民警抓获,并将8名涉案人员移交景洪市边境管理大队处理。

卫某某被抓获后,向景洪市边境管理大队民警称其系勐腊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大队长张某乙特情,景洪市边境管理大队向张某乙核实该情况后,于9月13日23时许,将8名涉案人员移交给勐腊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大队长张某乙、民警岩某某处理。移交人员时,景洪市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提醒张某乙,有2名朝鲜籍人员有严重高血压,已经出现昏厥并到医院输液回来(经诊断,金某甲肝功能异常、金某乙心电图异常)。

9月14日00时许,张某乙、岩某某带领8名涉案人员从景洪返回勐腊途中,有2名朝鲜籍人员再次出现昏厥。张某乙担心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经电话请示勐腊县公安局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卫某某先将7名朝鲜籍人员带到其家中看护,张某乙、岩某某便返回勐腊县公安局。

9月14日至15日,张某乙多次联系卫某某了解7名朝鲜籍人员的情况,卫某某答复经药物治疗后已有好转。而后张某乙安排卫某某尽快核实7名朝鲜籍人员在中国的地址以及家属的相关信息,以便上报核查。9月16日,张某乙联系卫某某,让其将7名朝鲜籍人员送至勐腊县公安局开展审查工作,但卫某某采取欺瞒手段,向张某乙谎称7名朝鲜籍人员已被其运送偷渡出境到老挝。实际在此期间,7名朝鲜籍人员还暂住在卫某某家中。

9月14日,卫某某联系白某甲,要求其安排人员和车辆将7名朝鲜籍人员从景洪运送至勐腊县勐满镇中老边境一线,并告知白某甲将7名朝鲜籍人员运送到指定地方后,会有人运送7名朝鲜籍人员偷渡出境到老挝。9月15日,康某某在白某甲的安排下,从云南昆明去到云南红河,独自驾驶租用的车牌照为云******的商务车从云南红河来到景洪,入住景洪双曼酒店;白某甲独自驾驶车牌照为云******的轿车从云南红河来到景洪,入住景洪雅美宾馆。

9月16日早上,白某甲驾驶车牌照为云******的轿车带领康某某从景洪前往勐腊县勐满镇勐满农场九分场十队中老边境一线探路,指定康某某将7名朝鲜籍人员送到勐腊县**镇**队路口,后二人返回景洪。当日19时许,康某某驾驶车牌照为云******的商务车、白某甲驾驶车牌照为云******的轿车先后来到景洪市腾云大酒店门口,卫某某将7名朝鲜籍人员从其家中带出来到腾云大酒店门口,交由康某某,由康某某驾驶车牌照为云******的商务车将7名朝鲜籍人员运送至勐腊县**镇**队路口指定地方。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叫“小伙伙”的男子在指定地方接人,然后从中老边境非法便道运送7名朝鲜籍人员偷渡出境到老挝。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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