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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学员谢某甲之女谢某乙通过张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找到薛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处理)帮谢某甲作弊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同年10月18日上午,刘某某带谢某甲到**交警大队参加考试时,以薛某某给谢某甲说答案的方式通过考试。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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