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及现住所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0日本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8日琼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起诉,2020年10月17日本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6日琼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起诉。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份初,为牟取暴利,在负责琼海市雄发驾校日常管理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默许下,同案人林某甲(已起诉)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名义联合同案人冯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起诉)在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琼海万石科目三考场组织科目三考试作弊(即“打枪”)。
2018年11月份初,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琼海万石科目三考场对面鹅肉店内喝茶,喝茶过程中,同案人林某甲提出想借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名义组织在琼海万石科目三考场内参加驾考的考生在科目三考试中作弊(即“打枪”)牟利。并提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每介绍一名考生参与“打枪”,便可给他200元的“打枪费”。同案人林某甲在得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默许后,便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底期间通过微信号“阳**”收取“打枪”考生交的“打枪”费,并在科目三考试中帮助考生作弊。
在科目三考试前一天,同案人王某甲等驾校教练会将同意交“打枪”费的考生名单发给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的微信上,接着当天晚上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便将“打枪”考生分为三组,并用A、B、C或1、2、3给考生分组编号。然后将分组好的 “打枪”考生名单打印出来交给同案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后由同案人朱某某等人把“打枪”考生分组名单分发给同案人唐某某等辅助考试员手中,第二天考试前考生会报其所在分组的组号(A、B、C或1、2、3)给上述辅助考试员,辅助考试员确定该考生是参加“打枪”费的考生后辅助考试员便告知该些“打枪”考生刹车时会用“咳嗽”或其他小动作示意,考生清楚作弊方式后便上车进行正式考试。在“打枪”考生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后,由同案人朱某某等辅助考试员统计好“打枪”考生通过考试的名单并交给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便通过微信(“太**”、“阳**”)收取“打枪”考生每人700元的“打枪”费。同案人冯某某将“打枪”费提现出来后就到同案人林某甲位于琼海市**镇**路**室的家中,再由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将“打枪”费分成四部份1、每位通过科目三考试的考生的该辆车上的辅助考试员分得300元;2、同案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分得100元(由3人平均分配);3、在琼海万石科目三考场监控室及大厅内工作的同案人王某乙、林某乙、王某丙、章某某共分得100元(由4人平均分配);4、同案人林某甲分得200元,并视情况分钱给同案人冯某某。)。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将分成给琼海万石科目三考场内工作人员的“打枪”费用橡皮筋绑住,并附有该辅助考试员在当天科目三考试中所监考的考试车辆编号等信息。然后再把这些“打枪”费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然后由同案人林某甲、冯某某在考场附近的小卖部或嘉积城区交给辅助考试员及监控室及大厅工作人员。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林某甲等人组织科目三考试作弊期间,同案人林某甲获利140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默许同案人林某甲在琼海市万石科目三考场内组织科目三考试作弊,以此提升雄发驾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指控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未随案移送,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由琼海市公安局解除并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检 察 官:李红印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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