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巴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巴中市巴州区**驾驶证考试理论培训机构通过作弊方式组织学员考试的情况,向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喻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考试学员邓某某、廖某某,获利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8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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