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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69********,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303项目是以国家扶贫为名号,会员缴纳项目费用,扶贫基金会成立后可以分给参与会员扶贫款项。在该项目中,王某某为总负责人,下设团队长、大组长、小组长与参与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2017年10月份参与303项目并担任组长,带领党某某、安某某等人组建团队,在微信群内发布项目信息,管理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均超过三十人以上,同时负责报单工作,将全部报单款项转给其上级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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