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临沭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对过二层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日照****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西安设立办事处,聘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业务员负责绿菜花等产品销售和货款回收,2014年6月开始日照****有限公司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回收的货款越来越少,至2015年7月日照****有限公司不再往西安发货为止,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共有应收货款628913元未上交公司,且自2016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与日照****有限公司失去联系。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日照****有限公司” 为“西安*****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9500元,税额2243.36元。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日照****有限公司” 为“陕西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张,价税合计21000元,税额2415.93元;通过他人从“莒县****有限公司”为“陕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张,价税合计196875元,税额22649.33元;通过他人从“乐亭县****有限公司” 为“陕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张,价税合计79000元,税额9088.50元。以上总价税合计316375元,总税额36397.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及数额,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小,达不到构罪起点,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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