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3********,汉族,专科毕业,原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公司客户马某某、宋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张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7月 22 日,根据张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某某公司出纳张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58100元。张某某本人获利合计581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324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得到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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