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汉族,初中毕业,原**公司过磅员,户籍所在地内乡县***镇***村*组,住内乡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牧原公司客户陈某康、张某男等人相互勾结,伙同牧原公司出纳崔某某、陈某楠、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牧原公司财物,期间张某某通过户名为王某某的银行卡及本人的微信收取公司客户赃款,并向公司出纳分赃。其中,张某某收取客户陈某康赃款48200元、郝某某赃款13800元、胡某某赃款3800元、李某某赃款14300元、马某虎赃款25600元、马某欣赃款6800元、史某某赃款4600元、张某男赃款104600元、张某良赃款1100元、周某某赃款26600元。收到上述资金后,张某某支付业务搭档崔某某64600元、陈某楠59550元、岳某某600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19年8月22日,根据张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牧原公司过磅员张某某收到牧原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249400元,张某某本人获利12465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资金12475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498800元。
2018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还非法所得124650元。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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