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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曾用名,无绰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街道**庄**号,现住址胶州市**期**号别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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