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0********,汉族,出身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入职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任出纳员,负责公司日常费用、员工工资等收支记账、小额银行取现等工作,以及管理公司老板娘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和公司在招商银行的基本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职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不记账、少记账的方式或超额取现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至2015年3月其行为被公司发现时,共侵占公司款项人民币197125.08元。2015年3月10日和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司退还款项人民币10万元,余款分六次于同年12月1日全部退清。2020年6月9日,经公安人员致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获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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