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5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月4月30日、2020年7月15日分别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泉州xxxx有限公司业务员,向客户销售商品及收取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林某甲、王某某、苏某某、陈某甲、叶某某、徐某某、林某乙、赖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庄某某等人的货款合计人民币87505元未上缴公司,并将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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