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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1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8月14日、10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14日、11月27日补查重报。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于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非法侵占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人民币153981.28元,所侵占款项用于个人挥霍、网上赌博、吸食毒品海洛因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张某某是否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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