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程某甲、程某乙、沈某某三人决定在采油二厂樊家川作业区樊东井区木215井场伙同看井工倒卖原油。期间,程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约定每拉一方原油给张某某600元钱的报酬,张某某同意。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倒卖原油13次,共计15.1吨,价值47017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职务侵占数额未达到60000元的构罪标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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