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2月至2000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宁德市**公司的售楼小姐,利用自己帮助公司收取购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谢某某、屠某甲、屠某乙等10名购房者缴纳的部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4.5万元。2019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从南非乘坐飞机回国,在**机场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投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74.5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猎狐对象”在公安机关动员下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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