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10108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门**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学,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8日至2月1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担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经营地点:本市海淀区**街**号**栋**层**室)行政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支取货款,虚报工资等方式,侵占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48766.3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