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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务工。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份之间,在兰山区临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街道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区**餐厅,工作人员张某某、万某某负责**餐厅、超市的现金管理。经临沂天元同泰会计事务所审计,截止到2019年4月,**餐厅现金短款116800.76元。经侦查,2019年3月22日至3月31日,万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少交款24224.53元,该笔款项有万某某记录的交款记录为证。2019年4月1日至13日,万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少交款26921.96元,万某某合计侵占**餐厅的款项51146.49元,剩余65654.27元均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侵占。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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