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楼**室,原河北**基业集团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王某某身为**基业集团董事长、**社区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甲、张某某,以“代建”为借口,侵吞**社区集体资金134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某某身为河北**基业集团副总经理、**社区基建班主任,明知王某某以“代建”为借口侵吞集体财产,却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协助王某某侵吞集体资金134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之行为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违法标准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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