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火哩),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市敏捷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路**号**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岙,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湖北**矿业集团准备将其下属**矿业有限公司三年采矿权和矿石销售权对外公开拍卖。程某甲、张某甲、程某乙三人商量合伙借用大冶市*甲公司、大冶市*乙公司资质参与竞拍。**矿业集团于2016年5月在武汉组织竞拍,由于张某乙等人对竞拍人之一何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致使该次竞拍流产。
后在**矿业集团组织的第二次竞拍中,张某甲、郭某某等人代表大冶市*甲公司、大冶市*乙公司参与竞拍并竞拍成功。竞拍成功后,张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经协商决定以大冶市*丙矿业有限公司名义具体实施**矿业有限公司三年采矿权和矿石销售权合同。2016年5月28日,张某甲、程某甲、程某乙、曹某甲、曹某乙签订股东协议,以大冶市*丙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股经营**山矿三年矿石开采权和矿石销售权。其中张某甲占35%股份,出资额为1680万元,程某甲占25%股份,出资额为1200万元,程某乙占20%股份,出资额为960万元,曹某甲和曹某乙各占10%股份,各出资480万元。在经营期间,因张某甲对程某甲和程某乙时常以白条找其签字开支费用不满,遂将其在第二次竞拍前为要求竞拍人何某某、江某某在竞拍时给予配合而送给其二人黄鹤楼香烟费用4000元谎报为100万元,要求由大冶市*丙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程某甲告知程某乙后,对此予以默许。后张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少出资资金方式将虚报的费用99.6万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9年8月5日张某甲到大冶市公安局投案,因故未果,次日办案人员到其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职务侵占事实;2019年11月27日张某甲退缴其犯罪所得9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司注册资料、采矿权矿石销售权承包合同、股东协议、财务账目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何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99.6万元由大冶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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