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7********,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12日至13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田兴村将村集体的大棚和零散地承包给村民共收到承包款19330 0元,村会计荣某某、村书记孙某某、村主任张某甲用收到的承包款支付欠张某乙的拉土垫路工程款69000元、村上零散活工程款1155 0元、退大棚电力设施款4000元,支付张某甲6400元,支付村民的欠款4165元,剩余承包款被荣某某、孙某某、张某甲侵占使用,然后3人通过制作虚假支据的方式上报**镇经管站,使村账目收支平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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