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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住贵阳市小河区******单元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3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 4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任**有限公司**品牌店店长期间,将其收取的营业款共计68895元未上交公司,由其私自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其侵占钱款已经归还**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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