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任**有限公司**品牌店店长期间,将其收取的营业款共计68895元未上交公司,由其私自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其侵占钱款已经归还**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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